黑龙江省关于近期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
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,为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,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,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精准落实防控措施,筑牢外防输入防线
全省各地市需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,坚持“人、物、环境”同防,对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抵返人员,严格执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分级分类管控措施,落实核酸检测、健康监测或隔离医学观察要求,各口岸、机场、车站等关键枢纽要持续加强排查管控,确保闭环管理。
强化常态化监测预警,发挥“哨点”作用
各级医疗机构、药店要切实发挥“哨点”监测作用,对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疑似症状患者,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,按规定流程进行报告和处置,重点行业、重点场所从业人员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,做到“应检尽检”,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,共同构建早期预警屏障。
加强重点场所管理,减少聚集风险
各类公共场所(商场、超市、景区、文体娱乐场所等)及公共交通工具须严格落实测温、扫码(健康码、行程卡)、戴口罩、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,严格控制会议、培训、宴席等聚集性活动的规模和人数,提倡“喜事缓办、丧事简办、宴会不办”,必要时,可根据疫情风险研判,经科学评估后动态调整管控措施。

持续推进疫苗接种,共筑免疫屏障
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感染、降低重症率的有效手段,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广大市民,特别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,尽快主动完成全程接种及加强针接种,共同构筑全社会免疫屏障。
落实个人防护责任,增强健康意识
每位市民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,请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与防控政策,坚持科学佩戴口罩、保持社交距离、注意个人卫生,如出现相关症状,应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就医,并主动告知旅居史,不信谣、不传谣,积极配合流调排查工作。

保障生产生活秩序,优化服务管理
各地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,要全力保障民生需求,确保生活物资供应充足、价格稳定,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,对因防控需要采取的临时性措施,请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予以理解、支持和配合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后续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,相关具体措施由各市(地)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与执行。
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,让我们携手并肩,坚定信心,科学防控,共同守护美好家园!
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(日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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